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甸港矿石码头股份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72民初1217号之一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
法定代表人:殷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甸港矿石码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安福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静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恺硕,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
法定代表人:冯仲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甸港矿石码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3元,由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凤舞
审 判 员  王会然
人民陪审员  张 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翟 林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