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553号
申请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401360728F。
法定代表人:柴信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然,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763187459。
法定代表人:田林。
申请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60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15706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