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1462号
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931971483。
法定代表人:王学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滨,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401360728F。
法定代表人:柴信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蔡常余
审 判 员  牛卫锋
人民陪审员  王圣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孙婧一
书 记 员  苗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