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18734号
原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120000MC02048083
法定代表人:石月亮,该单位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然,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政府西侧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32801129A
法定代表人:孙国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祥,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401360728F
法定代表人:柴信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华,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被告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对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名下账户11577607.79元资金的冻结;2.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后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诉,2021年8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2民终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此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发现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200××××0718的账户因该案被冻结11577607.79元。该款项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所有,并非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对诉争款项享有合法权利,并足以排除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该款项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能够阻却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产生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结果。本案诉争账户已解除冻结,不具备确认对执行标的是否准予执行的条件。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案涉账户资金的冻结,已不存在诉的利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琳靓
审 判 员  崔成元
人民陪审员  陈 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房景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