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4714号
原告:合肥英姿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祥,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合肥英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安徽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送达,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