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农市场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2财保21号
申请人:安徽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峰路558号中升融智科技园3号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8HW21(1-5)。
法定代表人:叶小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忆,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农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卓政大道与太一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9B2P23G。
法定代表人:尤阳。
申请人安徽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中农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鄂(2021)沙洋县不动产权第000031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中农国发沙洋农特商贸城2-1幢101-133、201-231、301-320号,3幢101-146、201-244号,5-1幢101-118号,6-1幢101-118号,7-1幢101-118号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以责任限额170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湖北省沙洋国际农特商贸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发包的中农国发沙洋农特商贸城建设工程。申请人按照约定施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已完结工程款16667080.26元,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中农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鄂(2021)沙洋县不动产权第000031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中农国发沙洋农特商贸城2-1幢101-133、201-231、301-320号,3幢101-146、201-244号,5-1幢101-118号,6-1幢101-118号,7-1幢101-118号房屋,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马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陈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