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36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安徽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峰路558号中升融智科技园3#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8HW21(1-5)。
法定代表人:叶小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徽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03执36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国宏
审判员 钱家勇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辛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