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6303号
申请人: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宛诗,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陆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