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民初1370号
原告: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园研发总部园****。
法定代表人:陆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兰青,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广达能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军萍。
原告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广达能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09元,由原告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四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