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民初2663号

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B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785XB。

法定代表人:屠方魁,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323666990P。

法定代表人:陆健,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083861677。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01,299.62元的财产,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保单函(编号:2166204852020000117)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结被告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存款801,299.62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的,期限贰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叁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熙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