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63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宛诗,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礼,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陆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青,男,该公司法务。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6303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