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140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伟英,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81323666990P,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
法定代表人:陆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程,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774677533T,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庆源大道**景苑128创新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许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诉被告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