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西王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7号之一
原告: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和地蓝湾****。
法定代表人:黄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西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西王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许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西王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6元,由原告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朝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