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3550号
申请人:徐红兵,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
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明余,安徽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和地蓝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PMR8C。
法定代表人:黄哲,该公司总经理。
徐红兵与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继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红兵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红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