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新亮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和地蓝湾**2101。

法定代表人:黄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新亮,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塔吊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上诉人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新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崔新亮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崔新亮撤回起诉,并提交撤回本案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崔新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崔新亮撤回起诉;

三、准许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均由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晓梅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林

书记员杨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