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3550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徐红兵,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明余,安徽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和地蓝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PMR8C。

法定代表人:黄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红兵与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继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徐红兵的申请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皖1802民初35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商城路支行设立的账号为34×××23的账户内的资金冻结,认为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依法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院提交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本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于2016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由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人民法院对于工程建设领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应先对其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对应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宜用于清偿其他债务。经查明,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商城路支行设立34×××23账户系2020年蒙城县农村公路危桥维修改造工程08标段农民工工资专户,所冻结该账户内的存款确系待发的农民工工资。故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请求解除对其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冻结,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商城路支行账号为34×××23账户内的存款37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