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红兵与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3550号之二

原告:徐红兵,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桃红村徐扎组5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明余,安徽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和地蓝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PMR8C。

法定代表人:黄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继辉,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徐红兵与被告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继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红兵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红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915元,由原告徐红兵负担。

审 判 长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