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思为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湖南思为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河民初字第982号
原告:***。
被告:***为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第二栋B单元5层B503号。
法定代表人:*三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长城,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西路509号童话里4栋301房,系被告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思为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毛国荣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