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利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佳利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严玉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佳利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157-1号中辰假日广场1412室。
法定代表人:孙元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号。
法定代表人:包信和,该校校长。
上诉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佳利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0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将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从被上诉人提交的《零星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中国科技大学消火栓改造工程协议》可以看出,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故本案应由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增加了上诉人的诉累,也与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相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主张原审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欠付工程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主要依据是案涉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被上诉人诉称的事实、理由及提出的诉请来看,被上诉人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中科大室外消防栓及科技实验楼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依据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即便如上诉人所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是确定本案管辖的连结点。本案存有两个被告,其中被告之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住所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玉德
审判员 孙礼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