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81执2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佳利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157-1号中辰假日广场1412室,组织机构代码063619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3幢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6679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251441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佳利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皖188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