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利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400某某与安徽佳利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民初5400号

原告:***,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佳利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中辰假日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19011Q。

法定代表人:孙元利。

被告:***,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佳利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并于2020年12月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因原告***拒收被退回,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琼

二○二○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