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民初5400号
原告:***,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佳利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中辰假日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19011Q。
法定代表人:孙元利。
被告:***,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佳利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并于2020年12月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因原告***拒收被退回,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琼
二○二○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