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亚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财保562号
申请人:安徽亚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颖上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081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祁门路交口金汇商务中心办公E座607-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87781A。
法定代表人:盛鹏。
申请人安徽亚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亚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40元,由申请人安徽亚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董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