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亚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颖上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夏世莲,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祁门路交口金汇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盛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亚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晓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单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