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静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7560-2号

原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汤口路与八公山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61459U。

法定代表人:陈少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军,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静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祁门路交口金汇商务中心办公E座607-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4898H。

法定代表人:吴静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祁门路交口金汇商务中心办公E座607-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87781A。

法定代表人:盛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静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冻结被告安徽静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静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安徽静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