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7561号
申请人: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汤口路与八公山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61459U。
法定代表人:陈少敏。
被申请人:安徽静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祁门路交口金汇商务中心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4898H。
法定代表人:吴静诺。
被申请人: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祁门路交口金汇商务中心办公****用代码91340100594287781A。
法定代表人:盛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静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静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静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翔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