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生活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3042号 原告: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生活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生活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延期违约金10,000元、维修费124,176.4元;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所有的华邦敬亭山君的房屋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20万元,工程承包方式为被告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工程施工工期为120天。工程于2018年春节后正式开工,2019年1月份,原告发现被告装修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直至今日,被告仍未通知工程验收。被告在装修时已有设计方案,但未按设计方案进行装修,在房屋进门两侧、一楼防水施工、一楼客厅、餐厅、二楼天花板吊顶施工时均未按方案施工。现一楼墙面大面积渗水,墙皮脱落;阳台漏水、渗水,导致地板泡坏毁损;卫生间下水不通畅,导致地面积水、渗水严重;一楼卫生间洗漱台施工不规范,水龙头漏水、洗漱台内部大面积变形、损坏。被告提供的衣柜质量不符合标准,同时还出现客厅电视背景墙的两片玻璃多处炸裂破损,门铃可视电话丢失、地板大面积磨损等问题。原告要求被告返工维修,被告一直不予解决,导致原告所有的房屋现需要大面积返工和维修。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安徽生活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真意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先向合肥市装饰协会提起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乙方(安徽生活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因此本案应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包河区人民法院,但是该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生活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