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906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超勇,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93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89010803N。

法定代表人:陈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7元,减半收取计170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曾昭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胡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