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民初2169号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后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30326。
法定代表人:陈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妮,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三元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89010803N。
法定代表人:余玉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宇,福建业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燕,福建业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18日,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森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晓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