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民初4253号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后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30326。
法定代表人:陈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香、欧世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三元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89010803N。
法定代表人:余玉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宇、黄飞燕,福建业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南园东路**信用代码913503006808947642。
法定代表人庄铭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山、徐永柱,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3日,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连森妹
人民陪审员 何志祥
人民陪审员 杨林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晓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