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2财保2号
申请人:***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9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余文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渊跃,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浦城县协鑫合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仙阳镇江浦路1号(仙阳高速公路互通口正对面)仙阳镇农业服务中心内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浦城县协鑫合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浦城县支行开户账号为1406××××4255账户内的存款及在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应收的电费予以冻结(以258292.12元为限)。申请人***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1年3月16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申请人***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浦城县协鑫合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浦城县支行开户账号为1406××××4255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浦城县协鑫合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应收的电费,冻结期限一年;
三、上述二项冻结的财产以258292.1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811.46元,由***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群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雅婷
书 记 员 吴志菲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