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8民初230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容,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余文婷,经理。
被告:***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源通中心****div>
负责人:林平,经理。
原告***与被告***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曾银燕
人民陪审员 赖聪辉
人民陪审员 林太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曾彩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