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8民初230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容,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余文婷,经理。

被告:***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源通中心****div>

负责人:林平,经理。

原告***与被告***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曾银燕

人民陪审员  赖聪辉

人民陪审员  林太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曾彩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