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7民初156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9日出生,住三明市沙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89010803N,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9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三明市沙县区。
被告:万强彬,男,汉族,1984年7月4日出生,住三明市沙县区。
被告:三明优信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915890,住所地三明市列东街103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峰公司)、万强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据原告***的请求,依法通知三明优信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信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且原告***于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求后的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乐水坤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