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宁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宁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敏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02执246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宁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福海新居C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22429X(1-1)。
法定代表人:范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睿峰商务广场1幢1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P5AYQ5N。
法定代表人:李玉彬,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安徽宁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瑞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宁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押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77元,并承担执行费3055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瑞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6882元,转帐至帐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城中支行,帐号:62×××60。
二、查封被执行人***瑞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16882元的资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龙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