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宁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宁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敏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02执2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宁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福海新居C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22429X(1-1)。
法定代表人:范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睿峰商务广场1幢1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P5AYQ5N。
法定代表人:李玉彬,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安徽宁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瑞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宁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押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77元,并承担执行费305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委托当地法院进行冻结)。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除此之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法定代表人下落。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李 龙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