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9241号
被执行人: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经开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创智天地A1号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P9R9U。
法定代表人:沈家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缴纳案件受理费206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诚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