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19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经开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创智天地A1号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P9R9U。
法定代表人:沈家元,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03执19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