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19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经开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创智天地A1号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P9R9U。

法定代表人:沈家元,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03执19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