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8326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沈家元。
被告:合肥市经贸旅游学校,住所地合肥市磨店。
负责人:悲罕。
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合肥市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口政务办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7950806721。
负责人:张家祥。
原告***诉被告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经贸旅游学校、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故应认为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俞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