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执23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胡开勇,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尚兰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法定代表人:王颖扬,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终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欠款768900元及逾期利息,以768900元为基准,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中***的768900元工程款承担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18元,由***负担968元,天安力泰建设公司负担5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17元,由***负担2000元,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负担1817元。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充分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待泗县人民政府拨付工程款到位后,在欠付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优先支付***768900.00元,支付方式由泗县人民法院依法划扣。二、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所承担的诉讼费1817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由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终1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向阳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袁金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