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375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华,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东美,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经开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创智天A1号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P9R9U。
法定代表人:沈家元,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雪梅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96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欣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为丽
书 记 员 许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