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潜江市凌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5民初156号之一
原告:潜江市凌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左香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湖北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潜江市凌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潜江市凌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潜江市凌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江市凌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4元,减半收取3432元,由原告潜江市凌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苏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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