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瞻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瞻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8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禹,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瞻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营口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8)辽08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安徽瞻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8)辽08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营口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可在接收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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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