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保358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新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U1UR96。
法定代表人:黄德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福瑞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075194XQ。
法定代表人:杨冬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5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供担保(保单号666300418182020000070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500元。
案件申请费1518元,由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蒋顺妹
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