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民初330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崇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恩思,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健辉,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永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永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安徽永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小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公章)
书记员 杜 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