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永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民初330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崇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恩思,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健辉,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永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永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安徽永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小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公章)

书记员  杜 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