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能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能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蓝鹏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能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塔路以西,齐云路以北综合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805830A。
法定代表人:彭虹,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合肥创新产业园B1楼30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61484C。
法定代表人:毕德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能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11444.98元[其中货款本金1601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4005.11元(其中以12406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计至2017年12月29日止;以1601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9年6月3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211.87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日),案件受理费995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87,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88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徐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