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晓*、***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21民初2203号
原告:施晓***,女,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1993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41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全,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系胡长***,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女,汉族,1951年3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全,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系***儿子,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早春,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北侧百福家园8幢11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蔷,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晓***、*爱君、***、***与被告***、安徽恒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施晓***、*爱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晓***、*爱君、***、***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晓***、*爱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施晓***、*爱君、***、***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