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彩棠广告有限公司、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8032号
原告:苏州彩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玉山路(金枫广告设计产业园1号楼8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63237283B。
法定代表人:李运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怡婷,上海市金茂(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英佳,上海市金茂(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036692379。
法定代表人:崔文军,总经理。
原告苏州彩棠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彩棠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彩棠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彩棠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0元,由原告苏州彩棠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