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与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689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原常熟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036××××。 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56809D。 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七公里处*****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渝,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47.5元,由原告***承担,予以退还人民币3747.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