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1088号
原告: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山西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睿艳
书 记 员 李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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