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832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月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