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832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月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