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财保71号
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山西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9095X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县建设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98669538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8727.49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2023年1月11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9080108100142050000101的账户中的存款2538727.49元,期限为2023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1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新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